案件描述:
本案被告潘某某、李某某租赁案外人张某所有房屋一套开办幼儿园,后因不能办理幼儿园的相关证照,故通过网络平进行转租。原告洪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找到被告潘某某、李某某,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,签订了转租协议,原告洪某某交付了转租费用10余万元,并实际承租I了该房屋经营幼儿园。
因在经营幼儿园过程中,洪某某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,被相关主管部门下令取缔。洪某某遂已被告欺诈,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合同无效,并返还转让费10余万元
案件结果
合同有效,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。
为当事人挽回10余万元损失。
办案经过
本律师在接案后,积极组织相关证据和准备相关诉讼策略,找到当时发布转租的信息,信息上已经明确写明不能转租,并及时固定该证据,提交给法院,法院也采纳了该证据。
在案件开庭后,认真撰写代理词交给法庭,从最后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认可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。
律师观点
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的欺诈行为,所谓欺诈是指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,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。被告已经如实的向原告陈述了幼儿园不能办证的情况,没有任何的故意的错误陈述,是原告轻信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办证或者不办证也可以经营,导致现在违法经营的情况。即使如原告所述,被告有欺诈行为,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 只有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且同时损害国家利益时,合同才会无效,本案所涉合同不可能损害国家利益